服务热线:0512-57773799 1896367082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编号:320583201401160018

    联系方式

    手机:18963670829

    电话:0512-57773799

    传真:0512-57770662

    邮箱:ksswrl@163.com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北门路37号

    网址:www.ksswlw.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发表时间:2021/8/6 9:49:51
    在日常生活中,针对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相信有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很容易将它们相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第四条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

    (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道理讲透,法理释明。在程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短短两小时,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

    其实,除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外还有一个劳务关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